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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産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與自己有關聯,構成私行运用闻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五八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八資訊公司)將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訴至法院。
五八資訊公司訴稱:58同城作為我公司網站名稱,以供给日子服務平臺為內容,涵蓋房産在內的多項服務。經過多年宣傳推廣,已成為家喻戶曉的日子服務網站。“58同城”已構成闻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導致公眾誤認為該公司是我公司的關聯公司,已構成私行运用闻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略我公司利益。且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經營口碑很差,對我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維護我公司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八同城仲介公司中止在其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公證費6320元。
五八資訊公司向法庭供给的一系列證據顯示:2006年“58同城”先後獲“2006中國網際網路最具價值項目獎”、“中國商業網站100強”、“2006年中國最具投資價值企業50強”等稱號。2007年,“58同城網”還被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颁发“公益愛心企業”稱號。
同時,五八資訊公司主張五八仲介公司經營口碑差,為此該公司提交了部分網頁的公證资料,公證書顯示有網友在新浪微網志發佈的 “58同城房子仲介公司是個大騙子”等言論。
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辯稱:在我公司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58同城”尚不構成闻名服務名稱。我公司與五八資訊公司在經營範圍、經營形式、收入來源等方面均不一起,不存在競爭關係,且各自供给的服務亦不構成混杂。“五八”及“同城”均不屬臆造詞彙,具有必定的通用含義,且已成為多家企業字號的組成部分。我公司的企業名稱命名合理合法,無倣冒成心。且“58同城”已註冊為商標,依法已喪失闻名产品名稱權。别的,五八資訊公司在2010年即已知曉我公司企業名稱,其現在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五八資訊公司主張的損失未供给證據,故缺少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五八資訊企业建立於2005年12月,2006年获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意網站名稱為同城分類,域名為2010年年檢時,網站名稱變更為58同城(五八同城,同城分類)。
該公司的首要經營範圍包含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除新聞、出书、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內容);人才供求資訊服務等。該公司網站包含有關房産服務內容的頻道,頻道下設“個人租借”、“仲介租借”、“個人求租”、“個人出售”、“仲介出售”、“房子求購”等欄目。
2008年-2009年間,五八資訊公司分別與百度等30家單位或個人簽訂廣告發佈合同或协作協議49份,在網站、社區燈箱、地鐵扶手、公交車、報紙媒體、手機端等平臺發佈廣告,累計开销廣告費用798.3萬元。
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的名稱于2009年10月27日獲得工商機關預先核準。同年11月27日,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建立,經營範圍為房地産經紀業務。2010年該公司获得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並成為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會員。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自2009年建立至2010年5月,辦公地址與五八資訊公司僅一路之隔。
法院審理認為:對競爭關係的要求並非狹義上的經營範圍和業務的一起與重合,只需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手法謀取競爭優勢或许破壞别人競爭優勢,在此過程中或许損害競爭對手或其他經營者,損害競爭次序,即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房子租售資訊是五八資訊公司通過網際網路供给的各類資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五八資訊公司與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必定的重合,儘管兩公司經營形式不同,但擁有一起的受眾與用戶。因此,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與五八資訊企业存在競爭關係。
此外,在審理中,法院還查明2011年1月-3月間,五八同城仲介公司還曾在“58同城”網站房産板塊發佈廣告。
同時,法院指出儘管五八資訊企业建立之初,網名是“同城分類”而不是“58同城”,但其域名為“”,且用域名指稱網名契合一般公眾的呼叫習慣。在2009年五八同城仲介企业建立之前,無論是五八資訊公司自身运用、對外宣傳還是第三方指稱,均已將“58同城”作為網站名稱运用。儘管網站名稱亦存在過“58同城網”等情況,但從呼叫習慣講,“58同城”成為比較直接、上口的稱呼方法,致使該名稱成為該網站區別於其他網站的稱呼。值得一提的是,就“58”及“同城”的組合而言,是五八資訊公司將作為通用詞彙的二者有機結合併形成了獨有、自有的稱謂。
五八資訊公司建立一年內,獲得多項榮譽及稱號,内行業及社會中已累積了較高商譽。2008至2009年,更通過各類媒體進行了持續性、大本钱的廣告宣傳,通過此期間的宣傳,公眾對“58同城”一詞與五八資訊公司所經營的網站以及網站所供给的服務建立了特定而穩固的聯繫,获得了足以區分产品或服務來源的較強的顯著性。能够認定在2009年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建立時,58同城網已具有了較高的闻名度與影響力。綜上,“58同城”已成為五八資訊公司特有的網站名稱,“58同城”構成闻名網站的特有名稱。
法院認為,“58同城”係臆造的詞語組合,並非通用詞彙,因此自身即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特徵。五八同城仲介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五八同城”讀音與網站名稱“58同城”完全一起,該公司從事的房子租售仲介業務,相關房子租售資訊屬“58同城”網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擬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的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發起人,應明知。綜上,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足以使人産生兩企业存在特定關係的誤認,易導致混杂。
關於“58同城”已註冊為商標,因此喪失闻名产品名稱權的抗辯,法院指出,闻名产品名稱作為商標註冊後並不意味著不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一方面,五八資訊公司並未以损害商標權為由主張權利;另一方面,雖“58同城”商標已于2012年核準註冊,但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將“五八同城”在企業名稱中运用始於2009年,五八資訊公司無法依據在後获得商標權制約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的在先行為;對商標註冊前的侵權行為,依據闻名产品特有名稱主張權利並無不当。
此外,法院指出,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58同城”網站發佈廣告的事實,不同等於五八資訊公司對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的默認,而僅能證明五八資訊公司對此應知。鋻於字號的运用自設立起處於持續狀態,法院並不認為五八資訊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認定“58同城”構成闻名網站的特有名稱,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足以使人産生兩者間存在特定關係的混杂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损害了五八資訊公司的合法權益,判決五八同城仲介公司中止在企業名稱中运用“五八同城”字樣,賠償五八資訊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公證費用6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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